我国在甲醛污染方面,规定污染因子不全、缺乏强制性的问题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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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内容上,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》(GB18584—2001)仅规定了家具试件中甲醛的释放量和重金属的含量,并没有规定相应TVOC以及苯系物的释放量,且未与家具整体结构释放量结合起来。截至2010年还没有标准来规定人造板材中TVOC的释放限值。2010年开始实施的《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人造板及其制品》 (HJ571—2010)规定了TVOC的气候舱法的释放限值,但仍然没有涉及苯系物,且依然是针对板材试件的,没有与室内板材的承载率之间建立关系。更须引起关注的是刚刚发布的HJ571-2010,仅仅是环保部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一个规范,不属于强制性标准,震慑力不强;而GB18584—2001标准中没有规定TVOC以及苯系物的释放量,因此, 戍市场屮许多家具的TVOC以及苯系物的释放量普遍超标,然而在我国现有法规中却找到相应管理和规范的法律条文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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